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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中医学院发展党员工作细则》
发布时间:2021-01-06  查看次数:

河北中医学院发展党员工作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发展党员工作要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进行。各基层单位党组织应当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四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应当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 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入 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五条 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六条 入党申请人应当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的基层党支部提出入党申请。党支部在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

第七条 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党员大会,下同)研究决定。在青年团员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原则上应须经过团组织推荐。党支部应及时将申请人名单通报相应团组织。团组织在申请入党的团员中推荐优秀分子作为入党积极分子后备人选(“推优”)。基层团组织应将“推优”名单及时反馈给党支部并报上级团组织备案。

第八条 党支部在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后,要采用合适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入党积极分子与支委会成员为直系或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的,公示中必须表明。对公示中没有问题和反映问题已经查清、不影响列为入党积极分子的,要及时在支部党员大会上宣布,由党支部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和《入党积极分子备案表》(附件 1),并将《备案表》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各基层党委、党总支定期汇总,加盖党组织公章后,报送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支部成员亲属列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在《备案表》中要明确标明,各基层党委、党总支要重点审核并明确专人对发展党员各环节全过程把关。

第九条 党支部应当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二)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三)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并将党支部对入党积极分子努力方向的建议反馈给入党积极分子;

(四)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基层党组织要经常了解培养联系人的工作情况,尤其在确定发展对象时,要充分听取培养联系人的意见。

第十条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当结合当前形势和学校的中心任务,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集中培训等方法,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十一条 入党积极分子应每季度向党支部书面汇报思想情况。培养联系人每季度同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谈话考察,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形成书面意见填入《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

第十二条 实行入党积极分子动态管理机制,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进行全面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党支部要根据平时掌握和考察的情况,对表现一般的,有针对性地谈心谈话、指出不足,进一步加强教育;对不符合条件的,经支部委员会研究,及时调整出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十三条 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单位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单位党组织。原单位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培养教育等有关材料转交新单位党组织。对外单位转来的入党积极分子,各基层党组织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结合具体表现,明确是否继续培养,可以继续培养的,要指派培养联系人并制定相应的培养措施,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四条 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意见的基础上,经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填写《拟确定的发展对象备案表》(附件 2),报各基层党委、党总支备案。各基层党委、党总支对培养教育时间、形式和内容等情况进行审核,按照本单位发展党员计划要求,提出是否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汇总造册加盖党组织公章,报送学校党委组织部。

第十五条 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第十六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二)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三)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四)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五)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基层党组织要充分发挥入党介绍人的作用,加强对发展对象的教育引导。

第十七条 在被确定为发展对象后、接收为预备党员前,党组织必须对其进行政治审查。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

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函调材料一般应由被审查人所在基层党组织出具,并经上级党委审核盖章。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函调或外调。

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

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八条 发展对象应参加学校组织的短期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培训时主要学习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中央组织部组织编写的《入党教材》,可以作为学习辅导材料。未经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和审批

第十九条 接收预备党员应当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支部委员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综合审查发展对象入党申请书、党支部的考察登记表、函调或外调材料、政治审查情况报告、集中培训等情况,集体讨论提出发展对象是否合格的意见。

发展本、专科学生党员,应书面征求学生工作部和教务处的意见,填写《发展学生党员征求意见表》(附件 3)。要求发展对象在校期间无违法、违纪行为,表现突出。发展本(专)科学生党员,培养期间应能完成规定科目的学习,无补考(重修)现象,且综合测评成绩排在本大班前 40%。发展研究生学生党员,已修课程成绩需全部合格,无补考现象。

发展对象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报具有审批权限的基层党委预审。有审批权限的基层党委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等进行审查。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

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二十条 发展对象在党支部负责人或入党介绍人指导下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填写志愿书须使用钢笔、签字笔或毛笔,并使用黑色或蓝黑色墨水。态度要严肃、认真、忠实,填写内容要符合规范要求,字迹要清晰、工整。

第二十一条 经基层党委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由支部委员会在适当范围内进行基本情况公示,并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

第二十二条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

(一)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二)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三)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

(四)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上级党组织可派人到会,进行业务上的指导。

第二十三条 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连同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一并报上级党委审批。

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

第二十四条 预备党员必须由党委审批。党总支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

第二十五条 党委审批前,应当指派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人应当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委汇报。

第二十六条 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

党委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党委审批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总支部)。党支部应当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应当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

第二十七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各基层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后,要形成党委会审核预备党员情况报告,填写《预备党员备案表》(附件 4),加盖基层党委公章,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八条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应当及时将已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二十九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在党委审批通过后一个月内进行,由各基层党委、党总支或党支部组织。

第三十条 预备党员在预备期内,党支部应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担任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一般由其入党介绍人担任。如入党介绍人调离,党组织应及时重新确定培养联系人。

第三十一条 基层党支部应当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预备党员至少每季度向党支部递交一份书面思想汇报。党支部根据预备党员的思想汇报和平时掌握的情况,定期对其进行考察,形成考察意见,填入《预备党员登记表》。

第三十二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当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三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本人在预备期满前一个月内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小组提出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支部委员会审查,并在适当范围内对预备党员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报上级党 委审批。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

本、专科学生预备党员转正的条件参照本细则第十九条审批学生预备党员的规定执行。对于成绩达不到相关要求,但在某些方面或重大活动中有突出表现或突出贡献的,可由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提出同意其转正的意见,报学校党委研究审定。

第三十四条 党委对党支部(总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审批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应当同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三十五条 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所在党组织。原所在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对其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接收预备党员的党组织。各基层党委、党总支应当对转入的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对无法认定的预备党员,报学校党委批准,不予承认。各学院党委、党总支要加强毕业生党员组织观念教育,并按规定为毕业生党员及时办理党组织关系转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基层党组织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经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集体研究同意并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第三十七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及时将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书和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交党委或相应学生管理部门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或学生档案。无人事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由学校党委组织部集中保存。

第三十八条 发展党员工作中,支部委员会或党员大会研究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等事项讨论情况,要真实客观的在《党支部工作手册》中予以记载。

 

第六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三十九条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党建工作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专题会议进行全面分析和研究部署。学校党委将党员发展工作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四十条 实行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是本单位发展党员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应当严肃查处。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和组织处分。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四十一条 《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的式样由中央组织部负责制定,省委组织部按照式样统一印制,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发放并严格管理,不得翻印、复印。

第四十二条 受理发展党员工作违规举报和处理的部门为各基层党委(党总支)、学校党委组织部、纪检监察室。

 

第七章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河北中医学院发展党员工作暂行办法》(冀中医党〔2014〕25 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入党积极分子备案表 

2. 拟确定的发展对象备案表

3. 发展学生党员征求意见表

4. 预备党员备案表

 


 

入党积极分子备案表

填报党组织(章):                                            

序号

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

年月

文化程度

单位、职务或职业

递交入党

申请时间

确定入党积极分子时间

备注

 

 

 

 

 

 

 

 

 

 

 

 

 

 

 

 

 

 

 

 

 

 

 

 

 

 

 

 

 

 

 

 

 

 

 

 

 

 

 

 

 

 

 

 

 

 

 

 

 

 

 

 

 

 

 

 

 

 

 

 

 

 

 

 

 

 

 

 

 

 

 

 

 

 

 

 

 

 

 

 

拟确定的发展对象备案表

填报党组织(章):                                                   

序号

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

年月

文化程度

单位、职务或职业

确定入党积极分子时间

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党组织

确定发展对象时间

 

 

 

 

 

 

 

 

 

 

 

 

 

 

 

 

 

 

 

 

 

 

 

 

 

 

 

 

 

 

 

 

 

 

 

 

 

 

 

 

 

 

 

 

 

 

 

 

 

 

 

 

 

 

 

 

 

 

 

 

 

 

 

 

 

 

 

 

 

 

 

 

 

 

 

 

 

 

 

 


发展学生党员征求意见表

(时间:自        月至        月)

党委       (党总支)名称(盖章):                  党委(党总支)书记签名:           

学生姓名

 

班级

 

职务

 

所在大班人数

 

支部书记(签名)

 

        月至        

单科成绩是否有不合格(√)

 

 

 

 

 

 

               盖章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20    学年至20    学年

综合测评成绩排名情况

综合测评

成绩排名

大班第       名

占大班        %

        月至        

是否有纪律处分(√)

 

               盖章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备注:此表作为预备党员发展、转正时党员必备材料之一一并装入党员个人档案。


预备党员备案表

填报党组织(章):                                                   

序号

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

年月

文化程度

单位、职务或职业

确定积极分子时间

确定积极分子党组织

确定发展对象时间

接收预备党员时间

接收预备党员党组织

基层党委审批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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