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收缴和使用管理的通知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党费收缴和使用管理工作,按照中组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中共河北省委组织部《关于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中进一步规范党费收缴工作的通知》(冀组字〔2016〕16号)和中共河北省委教育工委关于党员党费收缴工作的相关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我校党费收缴和使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党费的计算基数和交纳比例
党员应按如下标准及时足额交纳党费。
(一)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包括基础绩效和奖励绩效)、津贴补贴。
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补贴是指:根据国家关于规范津贴补贴的有关规定,对各地各单位干部职工普遍发放的规范津贴补贴(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高校专任教师的课时费不计为津贴补贴。对于只有少数地区、部分单位或特殊岗位享有的津贴补贴,比如: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特殊岗位津贴和补贴(审计补贴、纪检监察办案人员补贴、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等)、改革性补贴(住房提租补贴、通讯补贴、交通补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缴纳部分等),以及社会保险类补贴、伤残人员抚恤金等,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工资中扣缴的养老保险费、职业年金不列入党员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
(二)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三)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年终兑现绩效薪酬的当月按本月实际领取薪酬的总数为计算基数,参照上述第2条规定交纳党费。
(四)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五)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毕业后尚未就业的学生党员交纳党费,可参照在校学生党员交纳党费的标准执行。毕业后已经就业,但党员组织关系按照有关规定保留在学校的学生党员,由就业单位出具工资证明,参照上述第1条、第2条规定执行。
(六)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七)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八)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由学校党委代收,按照组织程序全部上缴中央。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二、党员交纳党费的时间和方式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党员交纳党费应主动按月足额交纳,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预交或补交党费,但预交或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党费应当由党员本人亲自交给党小组或党支部,一般不宜由别人代交。如遇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
三、党费收缴和使用
(一)党费的收缴必须公开、透明。党支部的组织委员或党小组长收缴党员党费之前,必须严格按照标准,根据党员实际收入构成,准确核定每名党员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比例和数额。收缴党员个人党费必须在《党支部工作手册》中认真登记,作为党员个人交纳党费的凭证。对连续3个月以上不交纳党费的党员,要向其发放催交通知单,及时催收党费,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党支部应当每年至少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的情况,接受党员的监督。
(二)各基层党组织应明确专人负责党费收缴工作。党费收缴人员应在党费收缴的往来单据上,按规定由收款人、经手人签字,作为永久档案立卷归档,以备查询。各基层党组织收缴的党费现金应妥善保管,及时上缴,库存现金一般不得超过1000元,时间不得超过3天。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及时将收缴汇总的党费全额缴至学校党费专用账户,并将收款票据交党委组织部登记、备案。
(三)按照上级要求,我校党员交纳党费总数的40%上交中共河北省委教育工委。在职党员和学生党员交纳党费的20%、离退休党员交纳党费的60%下拨至党员所在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学校财务处在学校党费专户下为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设立二级账户,由财务处代管,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为本单位党费开支的审批人,并对费用支出的必要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党费在指标限额内按照规定用途开支的,5千元以下由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审批即可报销,5千元(含)以上需经主管组织工作的校领导审批,其他报销事宜参照《河北中医学院财务报销暂行规定》 (冀中医财〔2014〕11号)执行。
(四)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四、工作要求
按照党章规定,党员应当按期向党组织交纳党费。各级党组织要高度重视党费收缴工作,要把按规定收缴党费作为党组织必须履行的职责,充分发挥党费工作的教育功能和政治功能,把按时按规定交纳党费作为提高党员党性修养、增强党员意识和组织观念、加强党员教育管理的切入点和重要基础性工作,使收缴党费的过程成为党员增强党性观念、严守组织纪律的过程,教育引导党员充分认识交纳党费是做合格党员的起码条件,是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必须自觉、按时、足额交纳党费。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学校以往有关党费收缴、使用的规定与本通知如有冲突,以本通知为准。
中共河北中医学院委员会
2016年12月27日